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市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地震、气象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