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十九条有效房屋建筑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因施工造成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责令其限期委托,限期内仍不委托的,由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