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居住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出租、出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