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室;(二)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