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督促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公共建筑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报公共建筑所在地的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