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危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