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