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