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二)建立向社会开放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统平台;
(三)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鉴定工作;
(四)配合旗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五)指导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六)定期组织全市范围内危旧房屋排查;
(七)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查处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
(八)组织房屋使用安全培训、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