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