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鉴定第二十条有效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