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二)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三)抗震功能,是指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

(四)建筑主体,是指房屋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五)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盖、屋盖、基础、梁、屋架、悬索等;

(六)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者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房屋没有设计文件或者设计文件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参照现行的设计使用年限标准确定使用年限;

(七)房屋出现异常,是指房屋结构出现重大损伤、损坏或者地基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