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治理责任。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面积比例分摊。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