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

发现安全隐患的,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重大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房屋可能发生坍塌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紧急疏散人员。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