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勘查:

(一)接到报告、投诉的;

(二)相关单位反映在房屋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获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后发现确有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