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实施在房屋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