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投入使用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及其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维修改造以及因使用不当、改变用途和结构等因素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热、电力、供排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