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8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规划建设与管理、生活污水治理及厕所改造、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以及村容村貌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重点高原湖泊等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措施严于本条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依法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村(居)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权利,尊重村(居)民意愿,听取村(居)民对人居环境治理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人居环境治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发挥村级共建共治理事会以及乡贤、能人的作用,组织、引导其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吸纳村(居)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和管护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
(一)生活饮用水、电力、燃气、通信、排水、照明、消防、充电等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处理设施;
(三)道路、桥涵、沟渠、绿地、园林绿化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处理设施以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集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停车场(位)、应急避难场所;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自筹自建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由其自行管护,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村(居)民保持自家庭院整洁卫生和门前责任区管理的行为规范;
(二)生产、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以及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四)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农房建设的行为规范;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为规范;
(八)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的行为规范;
(九)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办法;
(十)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三章生活污水治理及厕所改造
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距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较远且人口密集或者在环境敏感区内的村庄,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地形条件复杂的村庄,可以建设户用处理设施或者利用生态处理技术,因地制宜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广符合农村实际、运行费用低、维护简便的“小三格”、“大三格”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尾水、污泥用于农田灌溉、村庄绿化等,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记录设施运行台账,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引导、督促村(居)民实施雨污分流,将户内产生的污水接入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或者小微湿地等,对农田沟渠、堰塘等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
引导村(居)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组)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巡查。
(一)化粪池的尾水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或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二)未纳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通过三格式化粪池处理后,其出水可以排入农田、林地、山地等消纳吸收利用;
(三)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村民规范建设化粪池并定期组织村民清掏,确保不堵不漏。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饮用水水源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粪便,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道路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新建旱厕;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镇村,采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进行处理;距离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较远的镇村,可以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等镇村一体化模式进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范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投放点和收集设施并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清理整改。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投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暂时存放场所,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运、处置。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居)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范围内的道路、沟渠、堰塘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景区(景点)、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六)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或者实施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建设业主或者施工主体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卫生保洁,也可以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卫生保洁费用。
卫生保洁费应当专门用于村庄保洁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监督。
(一)定点投放、定期清运,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二)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清理、回收废旧农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交回经营者或者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站(点)。
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庄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畜禽养殖棚圈。在村庄道路上运输畜禽粪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遗撒的应当及时清除。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零散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粪污。鼓励采取粪肥还田、种养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掩埋、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侵占、损坏、擅自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五)在道路、河道、沟渠等场所堆放、弃置秸秆、柴草、废菜叶、废果等;
(六)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废旧农用薄膜或者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
(七)在禁烧区域或者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
(八)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村容村貌治理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乡风民俗展示馆、乡村博物馆、村史馆等基层文化阵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鼓励开展美丽庭院建设、环境卫生评比等活动,通过公布优秀、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引导村(居)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
集贸市场、餐饮、民宿、养殖场的经营者和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经营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一)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小广告;
(二)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农家肥、秸秆、建筑材料、杂物等;
(三)擅自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厕所、畜禽圈舍;
(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五)损坏村庄和集镇的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
(六)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
(七)损害古树名木或者盗伐、滥伐农村水源林、景观林;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巡查以及监督举报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依据本条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妨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