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村庄整治,加强乡村风貌引导,组织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拉乱接、乱停乱放,对存在安全隐患和残破、倒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排查,督促、指导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有序、美观、整洁。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