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