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