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种类、数量和频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形式,引导村(居)民以及在村庄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镇村,采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进行处理;距离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较远的镇村,可以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等镇村一体化模式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