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设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零散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畜禽粪污。鼓励采取粪肥还田、种养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