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的义务,有权对妨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