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畜禽养殖实行圈养,人畜分离。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庄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畜禽养殖棚圈。在村庄道路上运输畜禽粪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遗撒的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