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村畜禽养殖实行圈养,人畜分离。

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庄主要道路两侧搭建畜禽养殖棚圈。在村庄道路上运输畜禽粪污,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遗撒,遗撒的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