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农村生活污水、厕所治理的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饮用水水源等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粪便,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道路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新建旱厕;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