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治理的行为:
(一)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小广告;
(二)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农家肥、秸秆、建筑材料、杂物等;
(三)擅自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厕所、畜禽圈舍;
(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五)损坏村庄和集镇的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
(六)乱停乱放车辆、农用机械;
(七)损害古树名木或者盗伐、滥伐农村水源林、景观林;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