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四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场所病媒生物集中消杀,清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环境。集贸市场、餐饮、民宿、养殖场的经营者和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经营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