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