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模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范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投放点和收集设施并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清理整改。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