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模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范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投放点和收集设施并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清理整改。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