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