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