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