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污水治理及厕所改造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乡村旅游景点等人口集中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卫生厕所,并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强化卫生保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落实人员,做好本村(组)公共厕所的日常保洁和巡查。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