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监督员,发挥日常引导和监督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依据本条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妨害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