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依法保护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龙潭泉眼等,充分利用荒地、空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停车场建设,引导鼓励村(居)民开展庭院绿化、美化。
鼓励开展美丽庭院建设、环境卫生评比等活动,通过公布优秀、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引导村(居)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