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居)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村范围内的道路、沟渠、堰塘等公共区域,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景区(景点)、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六)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或者实施者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建设业主或者施工主体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