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沟渠、坑塘等小微水体污水治理工作。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或者小微湿地等,对农田沟渠、堰塘等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

引导村(居)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