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本村(组)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聘用保洁员,建立健全保洁、清运和日常巡查制度。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卫生保洁,也可以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卫生保洁费用。卫生保洁费应当专门用于村庄保洁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村(居)民监督。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