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规范设置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点,按照规定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义务,清理、回收废旧农膜、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交回经营者或者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站(点)。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