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作,合理规划、规范建设杆架、管线和相关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时对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村容村貌的杆架、管线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整改、清理。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