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