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废旧农膜和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