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推进农村道路建设,实施路面硬化工程,加强村组道路、田间道路与农村公路的衔接,做好村组道路、田间道路维护和路肩铺装、绿化美化工作。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