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投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暂时存放场所,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运、处置。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