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投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暂时存放场所,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运、处置。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