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垃圾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点投放、定期清运,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二)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