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日常巡查以及监督举报制度。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