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九条有效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动态调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现乡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合理规划用地布局,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