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古迹等的保护和利用,弘扬优秀农耕文化,赓续乡村历史文脉。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乡风民俗展示馆、乡村博物馆、村史馆等基层文化阵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