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位置、人口规模、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统筹规划建设公共部分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距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较远且人口密集或者在环境敏感区内的村庄,应当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地形条件复杂的村庄,可以建设户用处理设施或者利用生态处理技术,因地制宜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广符合农村实际、运行费用低、维护简便的“小三格”、“大三格”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尾水、污泥用于农田灌溉、村庄绿化等,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