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投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支持、村集体和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吸纳村(居)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和管护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