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4月12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1年4月17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律平等。
第二章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二)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选举;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说明;
(七)代表可以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占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议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十一)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二)代表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出示代表证,并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蒙古马精神”、“三北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运用法治思维,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三)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协助实施;
(五)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
(七)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参加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评议活动;
(八)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九)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代表联组和代表小组
各代表联组可划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一般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一)召集联组全体代表会议,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召集各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会议,听取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代表小组工作;
(三)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和调研;
(四)组织有关代表评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联组活动情况。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传达学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
(四)按照代表联组工作安排或者根据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研究;
(五)采取多种形式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交流履行代表职务的经验;
(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代表联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代表活动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各项工作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代表专题调研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问题解决。
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转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在调研、视察、联系群众中发现的涉及党内监督且与代表本人无关的事项,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跟踪了解监督事项办理情况。
第五章人大代表之家
代表之家(站)应当统一名称为“人大代表之家(站)”,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施,可以整合设立,实现资源融合、功能互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与实体代表之家(站)相对应的代表之家(站)线上平台,实现联系群众信息化、智慧化。
(一)组织开展学习交流、调查研究,人大业务知识培训;
(二)组织代表接待选民和群众;
(三)征求民生实事建议项目;
(四)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组织代表参与诉前调解、信访代办等活动;
(六)代表其他履职活动。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联组、代表小组、专业代表小组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协助代表解决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章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活动时,必须分别向代表联组、代表小组请假。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推荐当选市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后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三)违纪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或者人大代表之家(室)活动的;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
(六)其他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情形。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一)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要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凡破坏、打击报复代表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代表活动经费专款专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部门统一管理,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