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工作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