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方便。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负责人要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